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司法鉴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多详情请咨询热线电话:0594-5553222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司法鉴定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司法鉴定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司法鉴定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司法鉴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司法鉴定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司法鉴定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司法鉴定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司法鉴定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司法鉴定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民事诉讼或纠纷中,司法鉴定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司法鉴定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司法鉴定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司法鉴定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司法鉴定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司法鉴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司法鉴定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专业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正式受理鉴定前,本专业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司法鉴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正式受理鉴定后,司法鉴定本专业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司法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司法鉴定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司法鉴定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司法鉴定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视觉功能评估
司法鉴定依托本专业视觉功能实验室,司法鉴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司法鉴定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听觉功能评估
司法鉴定依托本专业听觉功能实验室,司法鉴定接受司法机关、司法鉴定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司法鉴定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男子性功能评估
司法鉴定依托本专业男子性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司法鉴定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司法鉴定对被鉴定人的男子性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平衡功能评估
司法鉴定依托本专业平衡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司法鉴定对被鉴定人的平衡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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